亲爱的朋友:

了解、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司在社会获得安宁的保证。而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越来越细
化和繁多。

作为律师,进行公益活动,把和大家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给大家,是
我们的社会责任。

今天介绍的是:书面形式含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
写。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3.必须规定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
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电报、电传、传真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 

  统一合同立法,电子商务合同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作为合同的形式,并且该条文的表述也表明并不限于此两种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
的这几类。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致信  [EMAIL PROTECTED]  ,或致电13502134275。

                                               祝

  夏安!

 

                                           吕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
020024111937

                                          200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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