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解读及企业应对策略

课程背景:2007年6月29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来了个全新的
规定,令不少企业感到难于应对。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用人单位
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来了个明确否定,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下,企业该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
纠纷或其他纠纷,减轻企业管理成本?主办单位举办今次研讨会,由既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又精通劳动法律法规
的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梁硕南老师与学员共同探讨新法之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存在的问
题和解决相关问题的策略与方案。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人事网   中国人力资源培训网   东莞劳动争议网
          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    博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参加对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人力资源管理总监、财务总监、企业法律顾问、有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事业单位领导、工会干部等。

主讲专家简介:梁硕南老师,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资深培训讲师,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双学历,
中国劳动人事网、中国人力资源培训网和深圳企业劳动维权网总经理兼首席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人事政策法
规专刊》主编,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部长,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创办人兼主任,中国劳动法
学研究会会员、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深圳市企业家协会会员。梁老师专门从事劳动人事法律研究、
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和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培训工作,曾先后担任大民集团、长江
礼品、欧陆家庭用品、正大集团、康地集团、福群集团、东丰精工等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三资
企业、民营企业的劳动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曾为美的集团、大民集团、正大集团、康地集团等世界
知名大企业完善、制定、审核企业规章制度,是位既熟悉企业管理又精通劳动法律,且有丰富劳动争议案件代
理经验的复合型专家。梁老师曾成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理过数以千计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曾在《中国
劳动保障报》、《深圳法制报》等多家报刊上为读者解答劳动法律问题,还受邀到深圳、东莞、广州、武汉、
湖南等全国各地讲授劳动人事法律课程,受到当事人和学员的好评,常有不少企业的管理人员跟踪参加梁老师主
讲的课程。

东莞培训
时   间:2007年11月17日(星期六)上午9:30-17:30
地   点:东莞市广彩城大酒店(莞太大道255号,南城公安分局、南城中�W�γ妫� 
费   用:同一单位1人参加的800元、2人参加的每人700元、3人或3人以上参加的每人600元;
优   惠:2007年10月10日前报名并缴费的,按上述收费标准8折优惠;10月16日前报名并缴费的,9折优惠。
         上述费用包括培训费、午餐费、资料费、VIP卡等。
    
深圳培训
时   间:2007年10月31日(星期三)上午9:30-17:30
地   点:深圳市广深宾馆(深南中路2023号)
费   用:同一单位1人参加的1000元、2人参加的每人900元、3人或3人以上参加的每人800元;
优   惠:2007年9月30日前报名并缴费的,按上述收费标准7折优惠;10月15日前报名并缴费的,8折优惠;10
        月29日前报名并缴费的,9折优惠。
        上述费用包括培训费、午餐费、资料费、VIP卡等。

广州培训
时   间:2007年11月3日(星期六)上午9:30-17:30
地   点: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写字楼七楼  
费   用:同一单位1人参加的1000元、2人参加的每人900元、3人或3人以上参加的每人800元;
优   惠:2007年9月30日前报名并缴费的,按上述收费标准7折优惠;10月15日前报名并缴费的,8折优惠;10
         月31日前报名并缴费的,9折优惠。
         上述费用包括培训费、午餐费、资料费、VIP卡等。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就业促进法新规定、新变化及企业应对策略

一、我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背景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就业促进法重要条文解读
1、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禁止就业歧视。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7)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8)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3)残疾人就业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4)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
予处罚。 
(5)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实施多项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4、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5、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7、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
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8、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作保障,违反就业促进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就业促进法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策略与措施

四、常见问题研讨与答疑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关于"乙方(学生)入职体检结果表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等严重
疾病,甲方(公司)保留不予录用的权利。"的补充条款是否属于就业歧视条款?用人单位可否以此为由拒绝录
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等严重疾病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新大学生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体检发现劳动者患有乙肝大三阳,用人单位便不想录
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属于普通
民事诉讼还是劳动争议诉讼?
……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新变化及企业应对策略
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调整思路及深层次原因分析
二、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解读及新规定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区别
(一)适用范围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企业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须劳资双方"共决"。
(三)不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甚至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收取押金、扣押档案可罚款2000元。
(五)三种情形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六)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增有减,增增减减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七)严格控制试用期,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盘剥劳动者。
(八)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只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
(九)竞业限制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须按月支付。
(十)只有二种情形可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却不受限制。
(十一)三种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仍须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十二)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三)用人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辞职要求经济补偿。
(十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增加,实质是对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条件的放宽。
(十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终止情形只有法定不能约定。
(十七)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十八)适当减轻用人单位解雇成本,高薪员工的补偿年限和工资基数双封顶。
(十九)增加用人单位违法解雇成本,违法解雇劳动者须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二十)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须负连带责任。
(二十一)规范非全日制用工,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个人承包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发包人与承包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三)无营业执照非法用工,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二十四)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而损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须负赔偿责任。
(二十五)过渡性条款规定了新旧劳动法规的衔接、适用和原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三、目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四、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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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窦小姐、吴小姐、李小姐、郑先生、 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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